在香港申报无犯罪记录流程
现身处本港申请人须知
──适用于身处香港或将到访香港的申请人(不论国籍);申请人须亲身到本办事处办理申请
签发「无犯罪纪录证明书」(俗称「良民证」)是一项由香港警务处提供的收费服务。本处发出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纯粹是供有关人士申请各类入境签证(包括旅游、升学或居住等),或申请领养小孩之用。为任何其他目的而要求签发「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的申请将不予以受理。
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
二、申请人须亲身前往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十四楼「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办事处」办理手续。该办事处接受申请连同缴费的办公时间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十五分*
* 警察总部出纳部于下午一时至二时及下午五时后将会停止接受现金/支票缴款
星期六,日/公众假期休息
三、申请人须携同下列申请文件(按此打印文件清单)办理申请。所有文件(除第3及第6项外)都必须呈
交。建议申请人于递交申请前,先参阅 常见问题。
1.已填妥的申请表格 正本(按此查看「样本表格」)
2.已签署的同意接受套取指模书 正本
(详情请参阅下述第九段)
3.申请人资料填报表(只适用于与签证或永久居留权相关之申请)
4.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如为香港居民)/有效的旅行证件正本
5.由有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发出的信件 正本及影印本(每位申请人一份影印本)。信件须载有申请人的姓名及清楚列明该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需要申请人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作审批用途;并且有该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办事处的邮递地址,以接收由本处以挂号邮件直接寄到该办事处之申请结果。(详情请参阅下述第十至十三段)如信件为电子版本,申请人须提交其打印文本。
6.证明该申请人与签证主申请人的关系之文件正本及影印本,例如结婚证书、出生证明书等
(只适用于在上述第5项的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信件中并未载有申请人姓名的情况)
7.办理申请费用每位港币二百二十五元。可用现金、八达通卡、易办事或支票缴付。如以支票缴付,请将支票划线及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收款人。本处并不提供八达通卡增值服务。
四、申请人如使用电子版本的申请文件,须自行安排其打印文本作提交用。本处不提供打印服务。有关可从上文第三段第1至3项下载的申请表格、申请人资料填报表 及 同意接受套取指模书,本办事处只接受附有申请人亲笔签署的打印文本。整个申请程序不接受以电子方式递交文件。
五、如果申请文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申请人另须递交一份中文或英文译本;该译本需由签发当局或政府认可的翻译机构核实。
网上及电话预约
六、建议申请人可于预约时间至少一日前于网上预约系统 (https://www.obs.police.gov.hk/sc)或致电2396 5351自动电话查询系统办理手续。
七、预约系统能提供由下一日起未来三十天内的日期作选择。如目前所有可供预约的时段已满,可稍后再试。如期间有其他申请人取消预约,该空档时段亦会供重新预约。
八、没有预约的申请人亦可随时于办公时间内到本处轮候办理。 若申请人数众多,等候时间将会较长,请见谅。
同意印取指模及授权披露犯罪纪录
九、申请人须签署同意接受套取指模书 (上文第三段第2项),表明申请人同意香港警务处印取并保留其指模及授权香港警务处在不需预先咨询其本人情况下向有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披露他或她的犯罪纪录详情。
处理申请所需时间及签发证明书
十、如果香港警务处并无申请人的犯罪纪录,本处会在收齐所需申请文件及费用后四星期内将「无犯罪纪录证明书」以挂号函件直接寄给有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申请人并不会收到相关证明书的正本或副本。
十一、如果申请人有犯罪纪录,本处会分别以挂号函件通知有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及申请人,表明不能就申请人发出「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并且列出犯罪纪录资料。
十二、倘若申请人正接受香港警务处/香港执法机构调查,或是香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或是欠交罚款(包括交通违例事项) 的人士,其申请将不会进一步处理,直至有关事件结束。本办事处将发出信件通知申请人其申请有待相关事件结束才会获处理。当再没有其他未完结事件,本处将依据上述第十及十一段发出证明书或信函。
十三、申请人可参考 香港邮政网页 以查询邮递所需时间,但请留意有关时间会受到目的地邮政服务的影响。
个人资料的处理
十四、申请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只会用作办理其申请。他们有权以书面向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西翼十楼鉴证科总督察(支持)要求查阅及更正其个人资料。为收回办理有关要求的行政费用,申请人可能须缴付影印所需资料副本的费用。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关费用与政府现时收取的影印费用相同。当办理申请的过程完成后,所套取的指模及其他个人资料会在合理期间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