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12万现金来香港需要申报
香港新法例《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将于2018年7月16日正式生效。凡是该《条例》附表1 所列的指明管制站抵达香港的旅客,如管有大量现金类物品,即总价值高于 12 万港元(即高于人民币10万元左右),须使用红绿信道系统下的红信道,就有关现金类物品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
非经指明管制站抵达香港的旅客或即将离开香港的旅客,则须在海关的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现金类物品;如有的话,须就有关现金类物品作出书面申报。而进口或出口同一批次属货物的大量现金类物品,须以电子方式预先向海关作出申报。
需要申报的管制站包括:罗湖管制站、红磡车站、文锦渡边境管制站、沙头角边境管制站、港澳码头、中国客运码头、落马洲边境管制站、香港国际机场、屯门客运码头、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落马洲支线管制站, 以及启德邮轮码头。
该《条例》将于2018年7月16日正式运作。《条例》设立申报及披露制度,以侦测大量现金类物品的跨境运送活动,履行香港落实「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第32项建议的国际责任,以打击不法分子以跨境方式洗黑钱的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不申报或者披露,嫌疑人一经定罪,可以罚款50万元及监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