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务处接受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因疫情而在香港以外地方提出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由于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持续,入境事务处(入境处)由二O二二年四月八日起实施新便利措施(新措施),让身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合资格非永久性居民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新措施有效期暂定于二O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入境处会因应疫情发展检视需否延长措施。
新措施实施前,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人士在递交申请和领取相关延长逗留期限的「电子签证」(或旧式的标签)时均须身在香港。因应第五波疫情严峻和预计会持续一段时间,入境处一直积极探讨如何进一步便利身处香港以外地方而因疫情未能适时回港办理延期逗留手续的香港非永久性居民。
由二O二二年四月八日起,根据下列入境政策/计划来港但现时身处香港以外地方而其逗留期限即将届满(一般为四星期内)的合资格非永久性居民可按新措施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一般就业政策(包括就业及企业家来港投资);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以受养人身份居留;以及
修读全日制课程的学生。
合资格申请人可经网上,或透过其在港的保证人/获授权代表按照现行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流程递交申请。如申请人仍然符合相关入境政策/计划的资格准则,并获信纳其情况是早前在港居留的延续,入境处会考虑批准其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获批的申请人于缴费后可下载延长逗留期限的「电子签证」。申请人全程可在香港以外地方办理有关手续及激活延长逗留期限的「电子签证」。
新措施将取代入境处于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有关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因疫情而在香港以外地方提出回港申请的临时安排(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12/31/P2020123100758.htm)(旧临时安排)。有关由旧临时安排改为新措施的详情,请参阅过渡安排。
非永久性居民需注意,获批准延长逗留期限并不意味或代表入境处承认该人士符合《入境条例》(第115章)下有关取得香港居留权的通常居住要求。即使他们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获批准,入境处会在其申请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时作出审核,以核实有关人士是否符合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的要求以取得香港居留权。
过渡安排
由旧临时安排(注一)改为新措施(注二)的安排
情况 | 新措施的安排 | ||
---|---|---|---|
(i) | 非永久性居民已根据旧临时安排递交回港申请并已获批准。 | 已领取入境签证/进入许可,但没有在该证有效期内回港(即该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已失效)。 | 非永久性居民可使用专用表格(ID 92),改为向入境处申请延长逗留期限。如有关申请获批准,申请人于缴费后可下载延长逗留期限的「电子签证」。 |
已领取入境签证/进入许可,而该证的有效期尚未届满。他们仍可在该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的有效期内使用该证回港。 | |||
尚未领取入境签证/进入许可。 | |||
(ii) | 非永久性居民已根据旧临时安排递交回港申请,而有关申请仍在处理中(即截至二O二二年四月七日仍未收到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 | 申请人毋须重新递交申请,入境处会按新措施处理有关申请。 | |
(iii) | 未曾递交回港申请的合资格非永久性居民。 | 合资格非永久性居民可按新措施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注:他们需按照一般延长逗留期限的流程递交申请,上述专用表格(ID 92)并不适用]。 |
注一︰旧临时安排是指于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有关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因疫情而在香港以外地方提出回港申请的临时安排(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12/31/P2020123100758.htm)。
注二: 新措施是指由二O二二年四月八日起实施,让身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合资格非永久性居民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措施。
Q1.我应如何递交新便利措施(“新措施”)下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合资格的申请人可经网上递交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他们亦可透过其在港的保证人/获授权代表把申请递交至投递箱或邮寄至(注三):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
入境事务大楼2楼
入境事务处收发分组
注三︰过渡安排下改为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专用表格(ID 92)不适用于从未在旧临时安排下获批/获发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回港的申请人。
Q2.根据新措施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我应使用哪张申请表格及需要递交什么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按照现行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流程递交申请,包括使用相关申请表格(注四)和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有关详情可参阅以下网页:
https://www.immd.gov.hk/hkt/services/visas/extension_of_stay_others.html
就新措施下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申请人须仍然符合相关入境政策/计划的资格准则。此外,新措施只适用于申请人的情况是其早前在港居留的延续及没有任何改变。
注四:请一并参阅问题一的答覆(包括注三)。如申请人透过邮寄或投递箱递交申请,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来港人士应填写申请表格ID 967。其他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格ID 91。
Q3.如果我根据新措施递交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获得批准,我是否需在特定期限内返回香港,才可使获延长的逗留期限生效?
如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在缴交相关费用及领取相关延期逗留的「电子签证」后,其获延长的逗留期限即告生效。申请获得批准的人士可透过申请结果通知书所载的网上付款网页连结付款,然后自行下载或打印「电子签证」。他们可在该「电子签证」列明的有效逗留期限内回港。
Q4.我可如何进一步查询新措施的安排?
你可按你获准来港的入境政策/计划,致电或电邮至相关组别查询:
组别 | 电话查询号码 电子邮件 |
---|---|
延期逗留组
| 2829 3100 |
优秀人才及内地居民组
| 2294 2050 |
其他签证及入境许可组 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来港的人士及其受养人 | 2829 3232 |